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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 蘇秀枝所指導 舒紀恂的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2021),提出嘉義 點心 Dcard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王皇玉所指導 黃梓琳的 精神疾患就沒關係?從社會心理學、法學與精神醫學談我國司法精神鑑定的困境與未來 (2020),提出因為有 責任能力、刑法第19條、司法精神鑑定、社會心理學、國民法官的重點而找出了 嘉義 點心 Dcard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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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嘉義 點心 Dcard,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為了解決嘉義 點心 Dcard的問題,作者舒紀恂 這樣論述:

有鑑於安親班勞動契約之相關問題層出不窮,為釐清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因此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判決書,篩選出六個與安親班老師相關之勞資爭議判決進行分析,藉以幫助有興趣想投入此工作的安親班經營者及教保員,對相關規範有進一步瞭解,以改善安親班職場勞資關係。研究目的有:一、 透過司法判決書,描述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二、 透過司法判決書了解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三、 分析安親班勞資爭議之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研究結果有:一、 本研究發現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中,多數業者是以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老師的職務以指導學生作業,輔導加強課業及協助家長照顧學生為主;六個個案中,三

個有簽任職合約書;安親班老師的工作年資介於一個月至十年不等;每個安親班工作時間都稍有差別;老師工作內容包括到校接回學生、指導檢查功課、準備點心、環境整理等;安親班老師薪資介於兩萬三到兩萬九間;招收兒童年齡以6至12歲為主。二、 本研究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大致多為薪資、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片面終止僱傭契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付違約金、特休假、失業給付、獎金等案件。三、 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1. 請求給付薪資:雇主應依規定主動清償薪資,老師勝訴。2. 請求給付資遣費:雇主擅自改變工作型態,逼迫老師離職,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老師勝訴。3. 請求給付加班費:老師加班應提出申請經過審核

許可始得申請加班,未經同意自行加班並無法申請加班費,老師敗訴。4. 確認僱傭關係:機構謊稱業務縮編、老師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敗訴,須給付老師薪資。5. 給付違約金:雇主並未因老師提前離職而有具體損失,補習班並無人才培訓損失,無法申請離職違約金,雇主敗訴。6. 請求損害賠償:特休假為法定必須給與,雇主未依法給老師休假,判決結果雇主敗訴。 本研究建議勞資雙方均應依勞基法行事,以避免勞資糾紛。雇主不應積欠工資、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任意更改工作性質逼迫員工離職,任意請求違約金,解雇員工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不應任

意曠職,離職也應依法事先告知雇主。關鍵詞: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精神疾患就沒關係?從社會心理學、法學與精神醫學談我國司法精神鑑定的困境與未來

為了解決嘉義 點心 Dcard的問題,作者黃梓琳 這樣論述:

本文嘗試從「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有關的精神鑑定」議題出發,試圖改善現今我國社會對於司法的對立氛圍。2005年刑法第19條修法後,鑑定的結論與法院裁判認定間之一致率已顯著提高(有研究顯示一致率高達99%),惟在發生類似的「精神疾患者犯罪」案件時,民眾對於法院、精神醫學界依然抱持著負向的態度。因此,筆者從網路新聞、Ptt、Dcard論壇等等的管道之民眾留言中蒐集其對於「精神疾患犯罪」的想法後,歸納出大部分的疑慮集中於三點:行為人會不會裝病騙鑑定者或者認為鑑定流程簡易因此易於欺騙鑑定者(詐病、對精神醫學概念與鑑定流程不熟悉)、過往有就診紀錄就可以說自己是精神疾患患者(病歷)、是不是精神疾患就可以無

罪(對於法律概念不熟悉)。在爬梳法學、精神醫學相關文獻的過程,發現法院對於精神鑑定亦有部分疑慮(兩份鑑定報告結論常不一致、鑑定者的資格等);精神醫學界則是有法院不尊重專業的聲音。且過高的鑑定報告與法院判決一致率,亦有論者憂心法院實質審判權被精神鑑定報告架空。以上論點皆為「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有關的精神鑑定」在實務上的困境,本文係從以上困境為切入點,嘗試找出這些疑慮所扮演的角色與改變的可能路徑。從精神醫學的觀點而言,具有專業水準的精神鑑定流程,是縝密且複雜的。對於詐病的判斷,精神醫學有一套詳細診斷準則及科學儀器並輔以鑑定者的經驗判斷;此外,病歷亦是為幫助鑑定者釐清「行為人若罹患精神疾患,其行為時

受精神疾患的影響程度」時的重要角色,因行為人受精神疾患所影響而呈現出的精神狀態並非是一個定態,而係一起伏的過程,行為人並非時時刻刻皆受到精神疾患所影響。惟在使用病歷幫助判斷時,鑑定者需要注意「診斷與鑑定目的不同」的問題。在法院與精神醫學的認知落差部分,雖然精神醫學對於鑑定者可否回推行為人行為時的精神狀態係抱持可知論的觀點,但由於以現今實證科學的限制以及法院實務上的困難(鑑定時間難以提前導致佐證鑑定人判斷的資訊不足、鑑定時間難以延長),因此在司法場域的精神鑑定報告,係更加帶有鑑定人「主觀性」、「經驗性」的性質。本文認為鑑定報告中的「行為人是否有罹患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較屬於事實的爭論,而偏向

鑑定者的專業判斷;至於「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受到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的影響程度」,則因有回推性質,而帶有主觀、經驗性質的判斷,此部分法院需要透過審判的過程中進行證據調查,審酌這部分的鑑定者做出此鑑定結論的依據。若最終的判決並不採這個部分的鑑定結論,精神醫學界亦需有此部分的鑑定結論是帶有主觀判斷的成分,並不拘束法院的認知,如此一來精神醫學界對於法院不尊重其專業的疑慮或許有機會降低。最後本文嘗試整合上述問題,以社會心理學的觀點出發,提出改變的可能路徑。以社會心理學的觀點而言,民眾對於「精神疾患」犯罪的類似事件發生時,對於事件的反應(例如:法院會寫的判決內容與判決結果)常已形成民眾自身的「心證」,

如欲改變此現況則必須給予新資訊改變民眾的認知基模;惟若為對特定群體(例如:法律界)已有負向態度,若給予新資訊的方式為:「給予民眾正確的新資訊但沒有辦法突破大腦自動式思考的路徑,新資訊容易被大腦忽略而沒辦法進入基模。」因此,筆者認為未來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參審制度係為一個契機,在態度改變之接觸理論六個條件底下的國民法官參審制度,才有可能使得這些資訊進入民眾的基模而產生認知上的改變,進而改變態度更甚至改變偏見。至於何謂「態度改變之接觸理論六個條件底下的國民法官參審制度」,本文認為係透過實質的交互詰問程序來實踐的過程;此外,透過實質的交互詰問過程,使法院對於鑑定者如何做出「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受到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的影響程度」的鑑定結論逐漸形成心證,本文認為這是在現階段實證科學的限制及法院實務上的困難之下,「法院的實質審判權」可以著墨的空間。